一、资产管理行业准入门槛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1月18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和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11月28日印发的《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在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外,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中国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资产管理软件。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6年10月14日印发的《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按照《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报中国银监会公布;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二、资产管理行业生态圈
三、资产管理行业市场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