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 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5、如何快速进行资产计提折旧。
这个问题是大部门企业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几方面进行折旧,
5.1、我们可以通过财务管理软件进行折旧,犹豫财务管理软件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够细致,导致帐卡物不相符,所以财务管理软件折旧不是,
5.2、是笔者推荐的折旧方式,采用乾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全自动折旧,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月折旧额、累计折旧、累计折旧月数、净值、折旧调整等等。具有资产折旧调整功能。功能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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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的税收利益。所以,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
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
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
后,将电子设备的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房屋、建筑物的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
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
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低折旧年限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低折旧年限为4年。
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
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
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低折旧年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