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范围
由财政性资金购置、调配等形成的行政、事业类(或参照)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标准
按现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单位价值如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主要分类
l.土地、房屋及购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四、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采取归口分级管理,各股室各单位负责本部门资产申购、保管、维护等日常监管,对资产安全完整承担责任。办公室做好资产登记、配置、调剂、变动、处置、清查及废弃资产回收上缴等工作,做到资产明细与资产卡片、实物相符。财务人员负责年初资产采购预算编制、账务核算等,确保总账与明细账相符。
五、固定资产配置
1、资产配置是指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行为,配置应严格按标准由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安排,并掌握如下要求:
(1)按《政府采购法》和每年更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标准配置;
(2)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3)难以调剂或与其它单位、部门共享;
(4)勤俭节约、合理配置。
2、各股室各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应合理、准确编制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预算额等有关内容。如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原则上不予采购。
3、资产采购实行专人负责、财务预审制度,需要采购办公物品时,由申请采购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填明采购物品名称、型号、数量、预算采购价等基本信息,交由财务预审后各分管审核、局长审批。未经审批的采购,一律不得报销费用。
4、资产采购后管理流程:资产管理员填制、打印“资产卡片”一式两份→填写资产标签(注明保管人、购置日期、型号)→使用(保管)人对卡片信息签名确认→资产管理员贴资产标签→将签名确认的资产卡片一份交由财务,一份由资产管理员保管。
六、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各股室各单位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在办公室、财务室统一管理下,加强各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完善资产验收、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个人对自己使用或保管的资产负有安全性、完整性的重要责任。
1、各股室各单位对购进或调入资产(含捐赠、无偿划拨等),7个工作日内办妥验收等手续;对基建类资产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人员凭相关凭据做好账务处理。
2、人员调动、退休时,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其及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使用人离开前需做好资产移交、调整及资产信息变更等手续,确保信息准确。
3、严禁私自出租、出借资产,如确有需要,须向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交由各分管审核、局长审批。资产管理员应以备查簿形式做好登记备查。
4、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办公室每年应定期组织局机关纪委、财务室对上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摸清固定资产分布、使用、保养情况,定期向单位和有关部门报送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种统计报表及政府采购的有关统计信息报表,为购置、使用提供决策依据。
对盘盈盘亏资产,由各股室各单位查找原因、作出书面报告、做好审批和帐务调整,确保帐实相符。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类单位(股室),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报损、报废、淘汰、出售、捐赠、置换、调拨等处置行为。按照我市出台的《建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瓯政综(2017)160号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资产流程及规定:
1、审批:先向资产管理人员申请资产处置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审核确认是否达到资产处置条件。不符合的需告知申请人原因。达到资产处置条件的除土地、房屋和汽车外,单位价值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局机关由局机关资产处置小组审批处置,局下属各单位由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对土地、房屋和汽车,及其他单位价值0.5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3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土地、房屋及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各单位(部门)上报资产处置资料,由局资产处置小组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研究,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处置意见,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房屋建筑物部分拆除且产权未变更的,由局资产处置小组审核,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2)除土地、房屋和汽车外,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各股室各单位上报资产处置资料,由局资产处置小组审核,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3)除土地、房屋和汽车外,单位价值在0.5—3万元(含3万元)或批量价值3—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各股室各单位上报资产处置资料,由局资产处置小组审核,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批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2、处置: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备案、进场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对尚可使用资产,资产管理人员应积极利用并做好资产信息调整。
3、账务处理:财务人员在资产处置完毕后,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4、处置资产残值收入须全额上缴国库。
八、固定资产监督
各股室各单位及资产使用者应切实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强化内部监管,将责任落实到人,注重资产日常维护,注重勤俭节约,能修则修。对丢失或人为损坏等无法说明原因的由本人赔偿。对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处置资产等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