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固定资产实行财务科设置固定资产总账,置明细分类账和科室明细分类账,使用科室管理人员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固定资产总账科目的登记内容及方向,要与明细科目的登记内容、记账方完全一致)。各科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实物,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防止物资积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范围,主要指建筑物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项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设备装具、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具体标准:通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业务技术专用设备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也属固定资产范围,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固定资产的分类归口管理
(一)屋房、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各种车辆、电器、家俱和被服及一般设备等,归总务科管理。
(二)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电子仪器、电脑、录相设备及有关医疗、教学、科研、专用设备等,无设备科时归财务科管理。
(三)图书杂志及重在文献资料,归病案室管理。
五、管理科室对各种固定资产要切实加强管理,登记好明细账,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出入库、调拨、变价、报损、报废等手续。对调入、捐赠或加工自制设备,亦应及时办理编号建账、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并根据凭证或合理作价,载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内。
六、各科增加设备、仪器、家俱时,均需事先申请计划,经过审批手续方可购置与供应。如新增设备、家具价值在200元以上,科室须报总务科设备科,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购置与供应。
七、凡属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须无偿调拨或折旧作价处理和报废时,均须报经院长审批,并以此据作财务处理。
八、各科领用的各种固定资产,不准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科室之间进行调配时,须经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各科室某些不再使用或有多余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予调出,以防止物资财产积压和浪费。
九、管理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如有余缺,查明原因,属于一般情况的,由主管院长批准核销;属于过失人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经予过失人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
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电器、水暖安装路线等有关材料,应归档保存。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等参照《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执行。
十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纳入科室工作的重要范畴,作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因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或科室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述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理,对隐情不报者应严加处罚。